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影视艺术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广播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影视艺术与传媒学院、北京市社科院等单位的工作者组成,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广泛团结文艺优秀人才,通过理论研究、艺术交流、影视、广播、出版、公演等方式,为繁荣影视艺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广播电影电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开展广播戏曲影视研究;学术艺术交流;观摩演出;
专业培训;人才交流;成果鉴评;编辑专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在北京市从事影视艺术业务,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会员个人举办的活动,如需学会协助组织、经济支持的,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缴纳会费(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七)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审批会员;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六)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一)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益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上级拨款、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发展社团经济所获得的收入,70%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30%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经费的主要用途:
活动;演出;拍片;宣传;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